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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德源高级中学章程

发表时间:2025-03-11 10:06:47 来源:bob电子竞技官网

  本单位坚持中国的全面领导,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单位的发展定位是办出特色、办出水平、更好满足群众日益多样化的选择性教育需求。

  第五条本单位坚持中国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本单位的管理机关是北海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北海市教育局,登记机关是北海市行政审批局。

  第八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条本单位开办资金:300万元,资产的来源:杨澄雄自有,资产性质:私有;注册资本:300万元。

  其中,出资人杨澄雄,出资方式:货币,出资额:300万元,出资时间:2021年1月26日。

  第十二条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建立中国学校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支部),按照中国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北海市委员会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十三条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校党支部是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四条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校党支部设书记1名。书记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法律法规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六条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支部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支部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支部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支部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七条党组织机构设置。学校党支部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八条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十九条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二十条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建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相关的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五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三十二条监事在本单位从业人员或相关的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督机构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理事会或者别的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或者监事。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第三十八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经营事物的规模和事业的发展,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九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专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专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三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机关核准。

  第四十六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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